为了抢占市场份额,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一家贸易公司合作,由“女儿红”供应黄酒,贸易公司包装销售,结果,酒瓶包装与“沙洲优黄”过于相似,“女儿红”被“沙洲优黄”的生产商——张家港酿酒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经过半年多的交锋,“女儿红”等三被告答应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八年陈“花开富贵”等系列黄酒是张家港酿酒公司的拳头品牌。从去年起,该公司发现苏州及周边地区市场上大量出现与“花开富贵”系列黄酒包装极其近似的产品。今年5月,张家港酿酒公司一纸诉状递到苏州市中级****称,经调查,这些包装与“花开富贵”近似的黄酒是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一家贸易公司共同生产的。张家港酿酒公司聘请律师与公证人员购买了几瓶涉嫌侵权的“女儿红”黄酒,经对比认定,涉嫌侵权的黄酒在包装装潢、产品外观整体构思、图案文字设计、色彩搭配以及酒瓶形状等方面与“花开富贵”极为相似,一般顾客难以区分。原告张家港酿酒公司认为,“女儿红”公司等三被告生产、使用、销售与原告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5月18日,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女儿红”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历经半年多时间,此异议先后被市中院和省高院驳回。11月30日,市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女儿红”等三被告尊重原告张家港酿酒公司产品包装的在先权利,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包装装潢产品。张家港涉案贸易公司于12月15日前支付张家港酿酒公司10万元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