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使用方法与*用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管理及病害**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方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药
用以预防、控制和**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所使用的一切物质。
3.2
休药期
*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短时间。
4 渔药使用基本原则
4.1 水生动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害的**,坚持“全面预防,积极**”的方针,强调“以防为主、防重于治,***结合”的原则。
4.2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3 在水产动物病害**中,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渔药,建议使用生物渔药、生物制品。
4.4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常用渔药及使用方法参见附录A。
4.5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必须符合NY 5070要求。常用渔药休药期参见附录B。
4.6 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 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5 *用渔药
严*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用渔药见附录C。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常用渔药及使用方法
A.1 水产增养殖中常用的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
水产增养植中常用的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见表A.1。
表A.1 常用的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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