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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标“**” 超市退一赔三

   发布日期:2022-01-30  作者:早囤食品  浏览次数:697
核心提示:消费者白先生在陕西咸阳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爱家超市)购买了两瓶滨河**粮液酒,单价499元,该白酒包装标识上载有“酒坛**”“无法超越的稀贵”等字样。白先生认为该酒涉嫌虚假宣传,诉至法院。日前,咸阳市中级****终审裁定咸阳爱家超
消费者白先生在陕西咸阳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爱家超市)购买了两瓶滨河**粮液酒,单价499元,该白酒包装标识上载有“酒坛**”“无法超越的稀贵”等字样。白先生认为该酒涉嫌虚假宣传,诉至法院。日前,咸阳市中级****终审裁定咸阳爱家超市有限公司向白先生退回货款998元,并赔偿2994元。2015年,白先生在咸阳爱家超市福原店购买了两瓶滨河**粮液酒,单价499元。该白酒包装标识上载有“酒坛**”“无法超越的稀贵”等字样。白先生认为,该字样属于**化用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嫌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起诉至法院。咸阳市秦都区****审理认为,咸阳爱家超市销售的白酒在商品包装上标注有“酒坛**”“无法超越的稀贵”等字样,属于**化用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的审查,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咸阳爱家超市退回货款及给予三倍货款的赔偿。咸阳爱家超市不服,向咸阳市中级****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咸阳爱家超市认为,没有法律规定使用**化用语就必然是一种欺诈行为,一审判决使用法律错误。咸阳市中级****认为,涉案白酒在商品包装上标注有“酒坛**”“无法超越的稀贵”字样,属于**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夸大了产品质量、性能,足以对消费者产品误导,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咸阳爱家超市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审查义务而予以销售,一审判决认定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使用**化用语是《广告法》所*止的,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故上诉人关于没有法律规定使用**化用语就必然是一种欺诈行为,一审判决使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日前,咸阳市中级****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消费者白先生在陕西咸阳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爱家超市)购买了两瓶滨河**粮液酒,单价499元,该白酒包装标识上载有“酒坛**”“无法超越的稀贵”等字样。白先生认为该酒涉嫌虚假宣传,诉至法院。日前,咸阳市中级****终审裁定咸阳爱家超市有限公司向白先生退回货款998元,并赔偿2994元。2015年,白先生在咸阳爱家超市福原店购买了两瓶滨河**粮液酒,单价499元。该白酒包装标识上载有“酒坛**”“无法超越的稀贵”等字样。白先生认为,该字样属于**化用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嫌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起诉至法院。咸阳市秦都区****审理认为,咸阳爱家超市销售的白酒在商品包装上标注有“酒坛**”“无法超越的稀贵”等字样,属于**化用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的审查,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咸阳爱家超市退回货款及给予三倍货款的赔偿。咸阳爱家超市不服,向咸阳市中级****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咸阳爱家超市认为,没有法律规定使用**化用语就必然是一种欺诈行为,一审判决使用法律错误。咸阳市中级****认为,涉案白酒在商品包装上标注有“酒坛**”“无法超越的稀贵”字样,属于**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夸大了产品质量、性能,足以对消费者产品误导,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咸阳爱家超市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审查义务而予以销售,一审判决认定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使用**化用语是《广告法》所*止的,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故上诉人关于没有法律规定使用**化用语就必然是一种欺诈行为,一审判决使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日前,咸阳市中级****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关键词: 爱家 咸阳 咸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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