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部规范民族事务管理的规章《广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将于6月10日颁布实施。它对广州市生产和经营清真食品的条件、审批和对具体生产经营行为的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处罚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需经市、县级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中需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从业人员中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个体工商户的业主需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信仰***教的外国人在本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也要依法办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
违反该《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县级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经开业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县级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