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法规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销售者(但餐饮业不受此限)对其出售的食品的原产地、化冻(或是生鲜)和养殖地要明确标示出来。自2001年4月1日以后,对制造、加工、进口的加工食品都要执行新的商品明确标记制度,其标记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制作原材料、包装内的容量、流通期限、保存方法、生产制造者名称(进口产品还要标明进口商的名称或个人姓名)以及详细的地址。
在此之前,日本实施的进口食品标记制度主要适用于干燥食品、火腿类熟食和调味佐料等部分加工食品。另外,从今年4月1日起,日本政府曾要求在日本市场上所有出售的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都必须清楚地标明原产地。此次修改后,标记制度的内容更繁杂,实施的对象范围更广泛,适用于一切加工食品,日本产的要标明养殖区域或水域名称,进口的要标明原产国名和生产区域名称。
日本是我国出口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的主要市场之一。对日本实施的标记制度,我国出口企业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向日本出口上述产品时要按规定清楚地进行标记,以适应日本市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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