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频道列表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2022-01-30 19:1610120

    (2009年6月10卫**发〔2009〕5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
    (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九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机构,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顺序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编排。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办法**条***)项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予以注销。
    (二)对属于本办法**条***)项的企业标准,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

    **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十一条  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公务接待禁止点鱼翅 部级以上才可住套间
综合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共分26条,对接待活动食、宿、行、迎送及警卫、预算和报销等关键环节提

0评论2025-08-22572

中国首个奶瓶安全企业联盟标准出炉
奶嘴要抗拉扛咬、奶瓶不能漏水、包装要有安全警示……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牵头编制的《婴幼儿奶瓶安全要求》企业联盟标准2日发布,填补了我国奶瓶产品行业安全标准的空白。“我国奶瓶市场处在无标生产、监管缺失状态。”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常务副会长

0评论2025-08-22601

食品不符相关标准成维权热点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了解到,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生产者、经营者规定了更严格的义务,由此,不仅带来了消费者维权案件量的增长,案件类型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首先,诉食品类商品不符

0评论2025-08-22272

我国首次制定元宝枫籽油系列标准,计划明年实施
近日,由西安中粮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主办的元宝枫籽油系列国家标准研讨会暨中国元宝枫油产业联盟成立大会在云南昆明举行。中国粮油学会首席专家、油脂分会会长王瑞元,中国元宝枫研究第一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王性炎等出席。全国粮油标准委员会油脂

0评论2025-08-22783

中国首个省级“生乳标准”出台 与欧盟同标
黑龙江省奶业协会21日对外公布了《黑龙江省生乳团体标准》,这是中国首个省级“生乳标准”,根据该标准评级的生乳制品,最高评级已与欧盟标准同步,为目前中国最高生乳制品行业标准。黑龙江省地处中国东北部,其地理位置刚好处于“世界黄金奶源带”。近年来

0评论2025-08-22874

月饼标准迎实施后首个中秋节 莲蓉月饼莲子不低于60%
今年开始,五仁、莲蓉月饼等就不能随意叫了。去年底执行的月饼新标准将遇实施后的第一个中秋,在新标准中,“五仁月饼”明确了五种果仁。另外,标准中对莲蓉月饼的莲蓉含量、水果类月饼的水果含量都做了明确要求。月饼派式特色新增六类记者从昨天举行的中国月

0评论2025-08-22944

四个“最严”守护百姓舌尖安全
有些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放大了食品安全个体事件的负面作用,甚至对整个行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四个“最严”,就是要从根本上消除这些违法违规现象,严把食品安全每一道防线,对敢于触碰食品安全底线的企业和个人零容忍、下重拳。岁末年初,食品安全这根

0评论2025-08-22656

2023年8月实施的食品相关标准有哪些?
2023年8月实施的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白酒质量要求 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等310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5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664号|《食用菌中粗多糖的测定 分光光度

0评论2025-08-22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7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低嘌呤食品》等412项行业标准、2项行业标准修改单、11项行业标准外文版、122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工业用导电和抗静电橡胶板》等412项行业标准(见附件1)。其中,化工行业55项、黑色冶金行业18项、有色金属行业1项、建材行业3项、机械行业38项、轻工行业68项、纺织行业7项、兵工民品3项、电子行业53项、通信行业16

0评论2025-08-22227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问答》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于2021年8月修订发布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针对月饼和粽子过度包装问题,于2022年5月发布了GB 23350—2

0评论2025-08-22551